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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指南(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服务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二、办理机构

    村委会负责受理申请、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三、申办程序

    1.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审核、审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申办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

    五、办理依据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

    六、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局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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