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各区县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
办理时限: | 自收到村民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
申办对象资格: | 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
申办手续: | 由村民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核查、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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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1号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