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重大过失责任能否预先免除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张力今年年初购买了一台新车,2003年5月10日晚他去一同学家参加聚会,散场时因刘毅住得较远,晚上又无公交车经过,主人便提出让张力开车送刘毅回家。张力酒后虽感觉有点头晕,但又不便拒绝,就趁着酒意说:“我有言在先,开车可以,出什么事我可不负责”。刘毅见他答应,高兴地说:“行,你开车送我,有事我负责”。车开到中途撞在路边树上,造成刘毅头部受伤,花费治疗费5000余元。张力的车辆受损,损失2000余元。双方就刘毅的治疗费承担问题协商未果,刘毅将张力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因不当驾驶造成自己的损失。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但如何确定张力的责任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力在开车前即声明出事不负责任,刘毅作为一成年人,对张力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应该有所判断,但他仍然明确答复有事自己负责,即预先已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事后又向法院起诉张力,违反了开车前两人所达成的协议,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请求应判决驳回。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张力与刘毅之间在开车前的对话并不产生《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效力。张力既已同意出车,应履行谨慎驾驶义务,其身为驾驶员,应知晓酒后不得驾车这一最普通的交通常识,但他轻信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张力对此负有重大过失。本案的交通事故与此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力对刘毅之损害不能免责。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要确定张力应否承担责任,关键是要搞清重大过失责任能否预先除这一法律命题。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来进行考察。1、行为人负有重大过失的本身即意味着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了“善意”、“诚实”、“信用”三层内容,要求人们行事必须出于善意,实事求是,以诚相待,信守承诺,履行义务。本案张力虽无伤害刘毅之故意,但他理当明白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并将自己酒后不适的情况向刘毅明确通报,待酒醒之后再行驾车。遗憾的是,张力选择了出车,因其重大过失酿成了事故,依法应承担责任。显然,正是拒绝承担责任的他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2、重大过失免责与公平原则相冲突。法律的要旨与最高价值目标在于寻求人们权利义务的均衡,彰显社会正义之理念。基于此,一项民事行为遭遇显失公平的后果,即使非因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恶意行为引起,利益受重大损失一方也应有权寻求法律保护。本案作为搭车人的刘毅客观上无从真切地判断张力的驾车状态,他虽在张力声明出事不负责任后回答有事自己负责,但是又有谁会将自己的生命安危托付于一个酒醉的司机,而且还心甘情愿地自行接受伤害的后果呢刘毅应景式的答复自然不能视作是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为。如确认张力对自己酒后驾车肇事这一重大过失行为可以免责的话,则将受害人刘毅陷于极为不利之境地,毫无疑问,他将丧失司法救济而无奈地忍受肉体与金钱的双重损害。如此则公平与正义何存3、重大过失可以预先免责有悖公序良俗原则。公民个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有损害就应赔偿,这是一条最普遍的公理。轻易肯定一项侵害个体权利的规则,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漠视。法律是一种社会契约,私权理应受到充分保护,但终应限制在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如果任由私权冲破社会公共利益的藩篱,则法律将不成为法律,权利滥用、道德滑坡将是可以期想之事。而这,当然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充任公民的行为准则和法院的审判准则,在处理象本案这类案件时,将案件争议置于基本原则之下进行考量,有利于正确识别案件性质,实现法的价值,达致公平与正义的结果。因此,重大过失责任预先免除的约定应认定其无效,本案刘毅有权向张力主张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