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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店旁经营花圈影响他人生意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1年,周林和李坚(均为化名)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的位置开了快餐店,周林经营有方,生意红红火火。李坚则门庭冷落,生意无法继续下去,他于是决定改开花圈店。因李坚对周林生意红火有气,便在开店后,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饭店相邻的一侧。周林发现后,为了不影响自己的生意,用一张薄席拦在自己这边,使来店吃饭的客人不致直接看到摆放的花圈。但是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屋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周林的生意日渐萧条,遂起诉李坚恶意摆放花圈,影响其正常经营,要求法院判决李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这是一起妨害经营的典型侵权案例。

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商业领域中,故意或者过失,以不正当或违法行为方式,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经营者利益损害的商业侵权行为。在这样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所针对的是受害人的经营活动。有人认为,该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经营权。但事实上,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在有些时候并不一定表现为侵害经营权。将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界定为经营活动,侵害的客体为经营利益,不仅能够涵盖所有侵害经营权的场合,而且能够概括全部的妨害经营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即经营活动所体现的经营利益。确定妨害经营的损害事实,必须以妨害经营行为实施前后的经营状况具有明显差异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本案原告由生意红火转变为生意冷清,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是这种损害事实。

妨害经营的行为一般是作为的方式,有时候不作为也可能构成。妨害经营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这就是该种行为或者违反法定义务,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他人损害。本案中,被告实施的行为是在自己的经营场所摆放样品花圈,这并没有违反法律,但他正是用这种方式,达到了致他人损害的目的,因此其是属于故意违背善良风俗,构成实质违法。本案是在研究侵权行为违法性的标准中,属于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损害的典型案例,具有特别的意义。

此外,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就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而言,一般应当是故意所为,即构成妨害经营的侵权责任应当具有故意的主观要件。例如本案,由于是违背善良风俗的违法,因此必须是故意才能构成侵权责任。但是,在特殊场合,重大过失也能构成妨害经营的侵权责任。未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采取不正当的经营行为,给他人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构成妨害经营的侵权责任。

最后,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确定,是有一定规则的:第一,应当遵循侵权责任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则进行。这是因为,经营活动是创造财富的行为,经营利益是财产利益。经营活动和经营利益受到损害,损失的都是财产利益。第二,与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所不同的是,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不是直接针对财产权或者财产,而是针对创造财产的活动。因此,妨害经营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一般是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应当按照间接损失的赔偿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可以通过比较侵权行为实施前后的经营利益的变化,确定适当、合理的利益差,这个利益差就是赔偿的标的。第三,对于受到妨害经营行为侵害,造成财产上直接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例如,经营活动受到损害,为了挽回损害而采取补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第四,如果妨害经营的行为仅仅是造成了一般妨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对于承担了损失赔偿责任的加害人,也应当责令其停止侵害。当然,这里还要注意的是,确定妨害经营行为与经营活动和经营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对那些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事实,才能责令被告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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