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30日,某村村民马某在县城办完事后,乘坐运输公司的客车回家。客车行驶至离马所在村不远的下坡山路时,驾驶员申某发现前面路面有坑洼。为避开坑洼,申某采取紧急刹车,致使车身突然剧烈颠簸跳动。因客车颠簸,坐在车厢后座的马某整个身子从座位上弹起,头部碰到车顶棚。当他弹跌回座位时,立即感到头晕眼花,腹部剧烈疼痛。其它乘客也被颠得前倒后仰,有几个被撞得鼻青脸肿。马某因疼痛难忍支持不住而昏迷过去。诊断认为:马某在乘车途中,因汽车突然剧烈颠簸,坐位姿势严重失控,身体与车顶碰撞,产生暴力作用而传导至腹部,引起肠壁破裂,肠穿孔约0.5厘米,腹腔污染。于是立即进行肠修补手术及腹腔冲洗术。马住院治疗十三天,共花去医疗费2981.8元。痊愈出院后,马多次到运输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运输公司认为:客车是正常行驶,并未违反操作规程;途中刹车也是正常事,马的损伤是自己的事,与客车无关,所以拒绝赔偿。马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有两种审理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驾驶员申某没有违反交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而只是当看到路面有坑洼时,为避开坑洼而采取了急刹车的措施,急刹车引起汽车剧烈颠簸导致乘客马某肠穿孔损害。所以,申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是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是一起“无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对于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有很大的危险性。从事这些作业时,既使十分谨慎,也会因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而发生事故,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这种损害的受害人很难证明侵害者的过错,也就得不到赔偿。所以,法律规定既使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但只要客观上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就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驾驶汽车是高速运输工具作业,属高度危险作业的一种。本案中的驾驶员申某没有违反交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而只是当看到路面有坑洼时,为避开坑洼而采取了急刹车的措施,急刹车引起汽车剧烈颠簸导致乘客马某肠穿孔损害。虽然申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但马的损害是由运输公司的汽车造成的,且马的肠穿孔与客车的颠簸作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马并无造成自己损害的故意,运输公司不具备免责条件。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本案事实已符合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使申某没有过错,运输公司也应承担马因治疗肠穿孔花去的医疗费2971.8元。
齐光辉连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