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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通知银行不予支付另一方自己名下的定期存款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甲乙系夫妻。2000年婚后因婚前感情基础不牢,两年后感情破裂开始分居。甲在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时曾经代乙存了一笔5万元5年期定期存款。乙因急事需动用这笔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但一时找不到存单,遂拿着身份证到银行申请挂失。甲在银行里的熟人无意间在甲面前提到乙挂失存单的事,甲立即持自己偷偷保管的存单、身份证和结婚证通知银行称钱是自己的,要求银行挂失到期后不要对乙进行支付。乙在七日挂失期满后到银行取款,却被银行告知不予支付,要求乙与甲协商好后再来取。乙不服,与银行理论,银行坚持不支付。

针对银行该不该向乙支付这笔提前支取的存款,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不应当对甲进行支付。

乙向银行申请挂失的定期存单,是甲存入银行的,虽然是用的乙的名字,但银行可以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银行为避免今后甲或乙其中一方找银行打官司索要该笔款子,让甲乙商量好后再进行支付而暂时不对乙支付也是合理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银行应对甲进行支付。

我国国务院公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根据该条规定,存款人如果要委托他人代为取款,代理人需持有效证件及存单,银行在审核无误后就应按规定给付本息。该条款的立法本意隐含了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作为储蓄合同相对方的记名储蓄存款人自身并没有向银行申请挂失。换句话说,如果记名存款人已经向银行申请了办理挂失存单的业务,表明记名存款人已经放弃了授权某人代理自己来办理存取款业务。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只应针对储蓄合同相对方的记名存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且根据银行的惯例,记名存款人挂失时银行会出具相应的单据,七日后记名存款人凭此单据到银行换取新折、或者取款。即银行在记名存款人挂失时向其出具的单据在效力上等同于一个新的临时存折,它的存在完全否定了之前银行出具的任何形式的存单。就好象居民身份证一样,旧的身份证到期了新的还没有办下来,那么这个时候临时的居民身份证是唯一合法的证件。

本案中乙已经向银行申请了该存单的挂失止付,银行也依法予以了办理挂失并出具了手续。从银行向乙出具手续的这一刻起,银行就只能针对乙及乙手中所持有的单据X作相应的业务。至于甲手持原存单、身份证和结婚证等找到银行声称存款系自己的,这与银行与乙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完全是两个法律关系,银行不能把这两个法律关系视为一个而以此为借口不对乙及时支付。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陈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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