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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扣划夫妻另一方的工资收入以清偿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被告小李欠原告小王债务40000元(此债务系小李的个人债务),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判决小李履行还款义务。然而被告小李没有固定经济收入,也没有任何财产,因此未能履行。于是小王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向法院反映小李之妻小江有固定工资收入,要求法院每月扣划此款用以偿还债务。问:法院能否扣划小江的工资收入,用来偿还其夫小李的个人债务?

    评析: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婚姻法有关立法精神,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小李之妻小江的工资收入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如果小李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事先曾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清偿,而且小李夫妻能够证明其就财产问题的约定小王是知道的,小李夫妻一方才可能以以个人债务依约定应由小李个人财产财产进行清偿来对抗小王。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那么小江的工资收入就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就由小李、小江共同所有。

作者:赣县法院 谭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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