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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9-09-20    作者:110网律师
上述情形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负务应如何认定处理的问题,认定上述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是这类案件处理的关键。对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夫妻个人债务应由个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夫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对其例外作了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1)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证据规则,从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提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应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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