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江苏如皋法院审结一起因铁门砸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因为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防范义务,法院判令承揽人陈先生赔偿被害人谢女士各项损失3.3万余元。
2006年8月22日,家住高明镇的谢女士带着不满二周岁的儿子南南到姐夫朱先生家帮忙,南南在玩耍时拉动朱先生家门洞中的铁门,铁门因未固定而发生倾倒。谢女士见状不顾一切地冲向前试图顶住铁门,因铁门重逾200斤,谢女士支撑不住,而被铁门砸成颅底骨折、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后经鉴定,谢女士右眼视力下降,构成十级伤残。朱先生家的铁门系向陈先生定制,陈先生于2006年8月19日上门安装,因朱先生要求加焊翻窗而未安装完毕。谢女士认为陈先生在放置铁门时并未采取充分的防范措施,致使铁门存在安全隐患,于今年4月6日起诉至法庭,索要各项赔偿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明知定作物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防范义务,后又未能及时安装完毕从而消除安全隐患,应当赔偿谢女士因人身损害所致的合理损失。但谢女士对幼儿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相应减轻侵权人陈先生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先生赔偿谢女士各项损失的80%.
东方法眼·沙晓慧万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