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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过错与承揽合同过错可以混合赔偿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裁判要旨:雇主对雇员发生的自身损害要依法赔偿,雇主是被选任的承揽人,承揽人的资质不合格,因此雇主对所完成的承揽工作具有明显的形式缺陷。雇员的工作行为受雇主的支配,在经济活动的行为过程中依附于雇主。雇主在承揽活动中的过错因为雇佣关系的传递性,具有明显的形式缺陷的雇主过错对雇员的影响被雇主吸收。

    本案中,依据一案了结所有赔偿事实的法律渊源,将侵权行为与合同行为互相融合,彻底解决了矛盾。

    [案情]

    李春建、李金春近年来一直合伙从事浇灌楼面混凝土工程。近二年来,张光华经常在李春建、李金春处做事。张光华的主要工作是拆水泥及装拆吊机,工资一般为每天25元,由李春建、李金春支付。2005年12月26日,李春建、李金春叫来张光华等7名民工为白马桥乡寺前村委会黄土村小组张才胜家浇灌水泥楼面,由张才胜给付李春建、李金春300元工资。下午快完工时,张光华上楼准备折吊机,因还有最后一车泥浆还没吊完,当李春建开吊机吊最后一车泥浆时,碰到了站在楼板边沿的张光华,使张光华从三楼摔至地面,致双股骨开放性骨折。受伤后,张光华在余干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11565元,输血费用645元。2006年1月18日出院后在余干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564元。李春建、李金春无相关资质证书。事发后李春建、李金春已给付张光华4600元。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光华与李春建、李金春为雇佣关系,而李春建、李金春与张才胜应为承揽关系。李春建、李金春作为雇主,又是李春建把张光华撞下楼的,故应负主要责任。作为房东的张才胜,知道李春建、李金春没有相关资质而仍叫其倒楼板,属于选任有过失,应负一定的责任。受害人张光华,长期从事浇倒楼板工作,明知还没有吊完水泥就急于靠近吊机,以致被李春建开的吊机撞下了楼,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

    李春建、李金春赔偿张光华医疗费等费用18687.20元,扣除已给付的4600元,实际还应支付14087.20元,且两者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张才胜赔偿张光华费用3114.53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评析]

    民用房屋的建造属于承揽合同,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定作人遵循严格的合同过错赔偿原则。聘请没有资质的承揽人建造房屋,定作人具有明显的过错。

    在承揽中,承揽人与雇佣的临时工属于给付报酬的雇佣关系,雇员自身发生人身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侵权行为和合同行为竞合,不能同时主张权利。作为人身侵权行为的赔偿,一般情形下是不能列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本案中,雇员如果只是主张雇佣关系赔偿,在的民事赔偿范围中来说,因为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吸收了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的部分责任,法院判决的结果会剔除定作人的部分责任,将这部分责任转嫁给雇主。雇主赔偿后,就可以起诉定作人,要求定作人承担承揽合同中的民事责任。雇主把自己在侵权行为中的承担责任通过追索定作人的民事过错,减轻了责任比例。

    从彻底查清案情事实的角度出发,从了结所有法律责任的角度出发,而且一案的判决内容可以成为有关联的另一案强有力的法定证据,为消除当事人的讼累,节约诉讼成本,将人身损害过错与承揽合同过错合并处理是可行的。

 

 

 

 作者:余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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