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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让地方人大遭遇尴尬
发布日期:2004-10-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享有的各项职权中,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一项重要、根本的职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这一重要职权,对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政治文明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保证和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现实中我们注意到,各地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这项权力时,却常常遭遇尴尬局面,有时甚至到了很难堪的境地。多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所谓重大事项决定权,也仅仅只是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但就是这些,还常常会使人们雾里看花,听不懂,看不明,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甚至多年出现“空白”。在一些地方像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那些关系全局的、长远的和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和个人的荣誉称号等等这些本属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往往却“无权”去决定。要么是“一府两院”自作主张,直接决定,要么就是政府与党委联合发文决定。但是当遇到那些棘手难办和容易“得罪人”的事,或者进行不下去的“半拉子工程”等,却让人大去决定,使人大很是被动,处境十分尴尬。总之,不想让人大决定重大事项,无非是要显示自己的“权威”,规避人大的监督,这是对工作不负责,也是官僚主义、衙门作风在作祟,但说到底还是民主法制意识和人大意识淡薄,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充分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仅影响到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不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更对一个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应当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弱化现象。

  首先,要充分认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意义。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为人民真实具体地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提供了基本的途径和保障,它有利于把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它还能有效地保障和实现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一府两院”更好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其次,无论是党委、人大还是“一府两院”,都要忠实于宪法精神,严格在宪法规定之内开展工作,要依法办事,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超越和无视宪法法律。

  第三,党委要大力支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尊重地方人大的权威和地位,该属人大决定的事情,一定要放权让人大去决定,不能大包大揽,捆住人大的手脚。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更应带头执行宪法法律。因此,支持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既能体现人民意志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致性,又能较好地实现党的意图,两者并不矛盾。

  第四,作为“一府两院”,更应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能错位,不能越权,不能无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地位而自以为是,不能缺乏对人大应有的尊重和诚意,更不能擅自作出本该人大才能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大胆地行使职权,不该放的绝对不放,不该决定的也应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对于“一府两院”的失误,越权的决定、决议,要依法予以纠正,后果严重的还要依法进行处理。试想,人大如果不作为又怎么能有“位”呢?

  因此,要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需要党委的大力支持,更需要“一府两院”的自觉配合和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这样才能使这项职权得以充分有效的发挥,避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遇到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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