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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发布日期:2013-07-13    作者:聂晓东律师
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债务人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中需要向相对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以下几项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4、债权无效抗辩权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债务人可以对抗债权人要求履行合同的主张。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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