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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发布日期:2013-07-13    作者:聂晓东律师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前提是公司内部救济手段的用尽,即股东在公司遭遇违法行为损害后,不能立即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先向公司监督机关提出由公司出面进行诉讼的请求,只有在请求已经落空或者注定落空,救济失败或注定失败后,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为:
1、作为原告的股东应当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监事侵犯公司利益,则向董事会或者董事提出诉讼的要求。
2、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受到上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受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没有提起诉讼。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时股东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但与此同时,为了避免前置程序的僵化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法律又规定了前置程序的免除情形,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可以不受此前置程序的限制,直接提起代表诉讼。对于那些属于“情况紧急”,法律上尚无具体说明,有待于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后作出更加细致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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