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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犯罪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3-07-13    作者:聂晓东律师
法定代表人犯罪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小案例
2011年5月1日,四海商贸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以公司名义虚开资金信用证明,并伪造相关证据设立五湖有限公司。2011年6月至8月期间,周某利用公司名义,因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导致拖欠不知情的刘某12万元借款未还。案发后,刘某要求四海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海公司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一人承担,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发生分歧,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律师解答
依照上述案情,四海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行为的民事后果由该公司承担。理由如下:
一、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的界定,是决定其行为后果应由个人承担还是由法人承担的分界线,当自然人的行为与职务无关时,法人通常不承担民事责任,当自然人的行为与职务相关联时,法人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周某虚假设立嘉佑公司,其实质为周某利用职权虚假设立,工商局基于对其身份的信赖而予以登记,五湖公司是周某的犯罪工具,周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对其犯罪行为应予以制裁,对其制裁是为了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不是为了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更不能因为对其制裁而免除法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按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因周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该公司应承担其引发的民事责任。
综上,四海股份公司应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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