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0年3月,我厂与丰润公司第十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由第十项目经理部租赁我厂的架设工具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上盖有丰润公司第十项目部公章。合同签订后,我厂按合同约定向第十项目经理部提供了建筑机械设备,但其却未按合同约定结算租金。现在我们想起诉丰润公司第十项目经理部,要求其给付租金和修理费,但法院告知第十项目经理部没有营业执照,不是适格的被告,这是怎么回事?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项目经理部作为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项具体施工项目而专门设立的管理部门,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内设机构。如果项目经理部是依法成立,并且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财产,能够进行经营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是可以作为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这里的合法成立,是指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认可,如根据法律法规依法成立、行政审批许可成立,或经核准登记成立。本案中的项目经理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因此,不能作为被告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