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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登记结婚被借人是否作为诉讼主体
发布日期:2011-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李某与胡二妹在外打工,相识二年后,准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 因胡二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胡二妹携带自己与李某的结婚照片和家里的户口簿,以户口簿中的姐姐胡大妹的名义和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08年5月20日,李某因与胡二妹感情原因,难以共同生活,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其与胡二妹婚姻无效,并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分歧】对该案件的诉讼主体,有多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作原告,胡二妹作被告,胡大妹作第三人,请求为:申请确认无效婚姻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认为:胡大妹作第三人,是因为在法律意义上的妻子是胡大妹,虽然胡大妹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行为,但是,在没有发生李某与胡二妹向法院申请之前,胡大妹的姓名权和依法享有的婚姻权利受到侵害和剥夺,将其作第三人的理由是她本应当是当然的原告,但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其自己没有提出,就不在言中。如果不将其列入本案当事人,那张因“偷梁换柱”行为所得到的结婚证的事实就得不到质证,其姓名权的侵害和依法享有的婚姻权利可以一同得到保护,避免再重复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作原告,胡二妹、胡大妹作被告,请求为:申请确认无效婚姻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认为李某在客观事实上与胡二妹是夫妻关系、而在法律事实上与胡大妹是夫妻关系,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难看出,其与胡二妹感情出现裂缝,说明他们这种看似合法,实不合法;感情危机,法律难维的婚姻到头了 。李某既要申请与胡二妹多年的“非法同居关系”,又要解决没有事实上的与胡大妹法律夫妻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作原告,胡大妹作被告,请求为:申请确认无效婚姻;其主要理由是以结婚证为起诉依据,从宣布该结婚证的无效结果,证明与胡二妹的共同生活是非法同居关系。最后,另起诉胡二妹作被告,请求为: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

第四种意见认为,李某作原告,胡二妹作被告,请求为:申请确认无效婚姻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

【管析】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为李某申请婚姻无效的理由是因为采取蒙骗手段领取了与胡二妹结婚的“有效法律证件”,其行为违返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第1款第1项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

了 李某申请婚姻无效的目的,则是因与胡二妹感情发生破裂,请求解除“合法同居关系”问题。法院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审理案件。

至于胡大妹姓名权和婚姻权受到侵害的问题,应该是属于胡大妹个人诉请问题,属于实体法问题,其本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予以纠正,至于相关侵害自己有关权利问题的保护方式,由其自己选择。这些与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无不可回避关联。 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审理该案件结束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纠正登记错误,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与批评教育,并要求该部门协助该当事人户口管理机关,理顺好户口档案。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曹茂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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