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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我能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吗?
发布日期:2013-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我与洪某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后,已经将购房款全部交付了洪某。之后我又与洪某签订了《房屋交接书》,其中约定自房屋移交给我之日起,该房屋产生的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均由我负责缴纳。但是由于双方都事情繁忙,还没来得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我到房屋登记部门去查询的时候,发现该房屋被法院查封。经查得知,是由于洪某与宋某之间有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宋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将洪某卖给我的房屋查封了。但是,在法院进行保全之前,房屋已经由我实际居住很长时间了,请问,我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且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如果经过法院调查,房屋确实是在诉前保全之前已经由你占有了,那么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在此提醒,买受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尤其是交易尚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的房屋,应该增强风险规避意识,可以通过完善合同约定等形式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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