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法律问答:同居分手后彩礼是否能返还?
发布日期:2013-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我与黄某(女)去年冬天在家乡按风俗摆了结婚酒席,在操办酒席前,我按照风俗送了彩礼19999元到黄某家,但酒席举办后我们并没及时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约定来年春天再登记,但在随后的同居期间,我们常因琐事常发生争吵,最终因性格不合导致分手。请问我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有法律依据吗?

答: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们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您要求返还彩礼钱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