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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心生怨恨 女友雇凶报复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3-07-08    作者:110网律师
情侣在一起是缘分,分手本该好聚好散,但仍有一些情侣分手后,心生怨恨而对另一方实施报复。近日,江西省新余中院对一起情侣分手后,女友雇凶对男友实施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裁定准予上诉人赵亮、赵冬撤回上诉;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即认定被告人张春梅、赵亮、赵冬、赵平、赵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张春梅因与李晓军恋爱分手,对李晓军产生怨恨,遂出3万元钱要求赵亮找人教训李晓军。赵亮与赵冬、赵强(1996年8月1日生)及赵平(1995年5月9日生)多次寻机报复李晓军未果。2011年12月24日13时30分许,张春梅打电话叫李晓军至新余市高新区潭塘路无人处,被守候在此的赵亮、赵冬、赵平、赵强持刀将其手、脚、后背等部位砍伤。经鉴定,李晓军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赵平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赵亮。另查明,赵亮、赵冬、赵平、赵强已与原告人李晓军达成12万元的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春梅因感情纠纷纠集上诉人赵亮、赵冬、赵强及原审被告人赵平故意伤害李晓军致其重伤乙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春梅、赵亮、赵冬、赵平、赵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赵亮、赵冬、赵平、赵强能积极赔偿并与受害人李晓军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张春梅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赵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赵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对赵平、赵强可减轻处罚。赵平协助民警抓获了同案犯赵亮,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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