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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因性格不合分手 未婚妈妈讨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3-04-21    作者:盛春龙律师
   2013年3月8日,原告刘晓玲将同居男友胡伟文告上法庭,要求胡伟文支付同居期间生育的儿子的抚养费、生育小孩的费用、怀孕及哺乳期间生活费。铜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自2012年正月开始同居,至2012年10月结束同居,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原告刘晓玲怀孕,于2013年元月26日生育一男孩(至今未取名)。自小孩出生后,被告胡伟文未曾露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胡伟文辩称没有钱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于同居期间生育一子,现因故分手结束同居。被告作为非婚生子的父亲,依法应承担一个父亲的法定义务。原告主张儿子的抚养费、生育小孩的费用、怀孕及哺乳期间生活费,被告作为同居男友和孩子父亲,有义务支付相关费用。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每年支付2330元抚养费给原告,教育费、重大疾病医疗费凭票各负担一半;原告生育小孩的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由被告支付给原告生育孩子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1000元;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怀孕和哺乳期间的生活费用4500元。(来源于: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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