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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后非婚生女将他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补付抚养费(转载)
发布日期:2013-07-03    作者:110网律师

15年前,万先生与宁女士就两人的非婚生女儿玲玲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万先生支付6000美元,玲玲随母亲生活。然而,15年后,万先生却收到一张法院传票,玲玲起诉他索要抚养费30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件回放】
  1992年秋,玲玲出生。因为玲玲的父亲万先生、母亲宁女士未曾办理过结婚手续,且万先生在认识宁女士之前就已结婚并育有一女,直到三年后宁女士才通过万先生的工作单位和他取得联系。
  万先生并未否认玲玲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但也不愿与妻子离婚。1995年7月,在单位工会的组织下,双方就玲玲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玲玲与母亲宁女士共同生活,宁女士收到万先生支付的孩子抚养费6000美元。在收到钱款的同时,宁女士亲笔写下收条一张:“在组织的主持下,经协商达成万先生支付玲玲的抚养费用总计陆仟美金,今一次收到。”
  15年过去了,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到万先生收到杨浦区法院的传票,才发现事情还未完结。
【诉辩意见】
  玲玲诉称,母亲宁女士15年前收到的6000美元是万先生补付自己三岁前的抚养费,之后他便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要求他支付前欠抚养费30余万元,并按月支付今后的抚养费直至自己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时止。
  万先生辩称,1995年7月,宁女士找到他要求支付女儿抚养费。后经协调,万先生根据当时的生活水平一次性给付玲玲18年所需的抚养费6000美元。之后,宁女士及玲玲没有找过自己要求增加抚养费。玲玲现提出要求自己补付抚养费的诉请不合理。
【法院审理】
  杨浦法院认为,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玲玲的生活水准也在不断提高,万先生仅以美金6000元一次性解决玲玲至成年止的抚养费,显然不能满足玲玲的实际需要。根据已查明的玲玲实际生活情况及万先生的经济收入状况,万先生应一次性补付玲玲至2010年2月的抚养费。玲玲要求万先生自2010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根据万先生经济收入及玲玲目前实际所需,可予准许,支付期限至玲玲高中毕业时止。
  最终,法院判决万先生应补付玲玲抚养费5万元,并自去年3月起按月支付玲玲抚养费2000元,至今年6月(玲玲高中毕业)止。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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