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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擅用妹妹在日打工“辛苦钱”,法院判决姐姐和姐夫共同返还(转载)
发布日期:2013-07-0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放】
  1999年,张女士从一家企业提前退休后前往日本。2001年4月,她和姐姐约定,自己打工所得汇到国内由姐姐代管。之后,张女士先后向该银行账户存入240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180万元。然而,她的姐姐却把这笔钱陆续转入自己的账户。
  2008年,张女士从日本回到上海,要求核对存款账目,姐姐虽口头承认有关事实,却始终不愿签字确认。张女士认为,姐姐、姐夫将自己的钱用于购房及装修等,于是将他俩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扣除姐姐代为支付的女儿生活费等支出20万余元,判令她和姐夫归还代为保管的人民币160万元。
  张女士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与姐姐的对话录音,录音中她的姐姐承认欠款160余万元,但称没有能力一次还清。
  张女士的姐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姐夫则对张女士到日本打工的事实不予认可,认为她们姐妹俩虚构债务,并辩称自己与妻子长期分居、没有往来,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不同意承担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的姐姐作为保管人,理应归还这笔钱。李先生虽主张夫妻分居,但结合一系列证据,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姐姐和姐夫共同返还张女士人民币160万元。
【以案说法】
  如何认定张女士与姐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答:张女士与姐姐之间虽然没有书面保管合同,但结合双方亲属关系、收支钱款处理相关事务的一系列证据,可以认定双方构成保管关系。双方之间的保管关系历时数年,且基于亲属关系,如果要求张女士完全一一对应举证过于苛刻,因此就张女士在本案中的举证情况足以确认其与姐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李先生为何不能免除还款义务?
  答:本案中,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姐姐是夫妻关系。李先生若要免除还款义务,则应举证证明此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李先生提供了居委会出具的双方长期分居证明,但结合李先生与妻子的出入境记录等证据,可以判断李先生与妻子、女儿并非没有往来,对系争事项均应知晓并参与,且即使分居也是发生在买房之后,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履行返还义务。
【法辞典】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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