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截留保证金,信口说客户违约 法院判决被告教育服务公司返还保证金
出国参加中学生文化交流项目的女儿如期回国,金先生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的教育公司退还保证金,教育公司却称金先生违约拒绝返还。近日,长宁区法院审结这起代理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教育服务公司应返还原告金先生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回放】
2009年3月,金先生与本市某教育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约定教育公司为金先生女儿赴美国参加中学生文化交流项目提供咨询、代办申请手续等服务,金先生除支付合同费用外,还须支付保证金10万元,保证女儿在项目完成后按时回国不会逾期逗留。如果金先生女儿按时回国,教育公司如数退还保证金,如逾期不归或拒绝回国,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协议签订后,金先生向教育公司支付了98800元费用。
2010年9月10日,金先生又与教育公司及第三方银行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书”。该份协议约定,金先生将10万元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并授权银行冻结,冻结期间为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2月9日;如金先生违约,银行有权根据教育公司出具的《违约证明》,直接将保证金划拨至教育公司指定的账户。签约后,金先生将10万元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同一天,金先生女儿从浦东国际机场出境。2011年7月5日,金先生女儿仍从浦东机场入境回国。
女儿回国后,金先生根据约定要求教育公司办理退还保证金的手续。但教育公司先是以种种理由拖着不办,后来干脆向银行出具了金先生违约的证明。去年12月20日,银行根据“三方协议”的约定,将10万元保证金从金先生名下划入教育公司指定账户。金先生追讨保证金不着,一纸诉状将教育公司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教育公司辩称,对金先生女儿已按期回国的事实没有异议,但金先生在女儿回国后没有及时通知教育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向教育公司出示其女儿按期回国的证明,在无法确认金先生女儿是否按期回国的情况下,教育公司向银行出具了金先生违约的证明,教育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可以退还一半保证金。教育公司表示,金先生曾携带女儿的护照复印件到公司来要求退还保证金,当时公司以需要出示护照原件或者金先生女儿本人到场为由予以拒绝。法庭同时查明,由被告加盖公章的《游客违约证明》记载:鉴于游客(金先生姓名)发生了《旅游合同》及“三方协议书”约定的违约情况,本公司请求贵行将游客(金先生姓名)账户下的保证金10万元划转至本公司的指定的账户内,因上述划款导致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与贵行无关。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教育服务公司应返还原告金先生保证金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究竟有没有违约。双方约定的可以不退还保证金的违约情形,是金先生女儿逾期不归或拒绝回国。因此,即便如被告所言,金先生在女儿回国后没有及时通知被告,并且在要求退还保证金时没有携带女儿护照的原件,被告也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原告违约。在原告已经向被告出示其女儿护照复印件的情况下,被告没有选择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女儿回国的证据,而是选择直接向第三方银行开具《游客违约证明》,将原告在银行冻结的保证金划转到被告自己的账户内,其做法明显欠妥。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女儿回国的证明,被告也表示认可,因此,原告没有违约,其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同时,由于保证金在银行冻结期间是有利息的,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