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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保证金是否要返还?
发布日期:2013-01-04    作者:徐涛律师
A公司在审中起诉称: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经营合作合同,约定由B公司提供经营专区和有关配套服务。合同签订后,A公司交纳了经营费和押金,但在A公司进驻店面两个月内,B公司始终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配套服务包括承诺的店名招牌,统一服装等。B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经营合作合同的初衷,致使A公司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A公司提出退租,B公司同意。A公司撤离后,多次要求返还押金,但B公司始终没有退还,现A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B公司偿还两个月租金18 000元;2、请求判令B公司偿还押金27 000元。
  B公司在中答辩称: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店铺招牌由B公司负责,B公司也没有承诺提供该配套服务,招牌的安装制作应该由A公司制作。A公司单方违约,提前终止合同,没有征得B公司同意,就因自身经营问题,撤离店铺。综上,B公司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认定: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经营合作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合同中,双方对于配套服务的具体内容、招牌制作没有做出约定,故A公司关于B公司没有提供配套服务,没有制作招牌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信。A公司提交的照片无法显示出拍摄的具体时间,具体拍摄地点,无法证明B公司没有提供暖气、供暖不符合标准。结合该合同中关于经营保证金的相关约定,该院认为该经营保证金适用条件为如果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失,B公司有权予以扣除。双方约定的经营保证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现双方均同意解除经营合作合同,B公司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单方面撤离店铺,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故B公司不予退还全部经营保证金,没有事实依据。A公司要求退还经营保证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其要求赔偿经营保证金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经营合作合同》解除;二、B公司退还A公司经营保证金二万七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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