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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县法院调解一次性给付,以我月工资的百分之20至年满18岁止执行完毕,现在子女高中毕业上了大学又在应县法院告我,要给付在大学三年的抚养费的一半 26750元,
发布日期:2013-04-08    作者:聂晓东律师
怀仁县法院调解一次性给付,以我月工资的百分之20至年满18岁止执行完毕,现在子女高中毕业上了大学又在应县法院告我,要给付在大学三年的抚养费的一半 26750元,前妻是应县法院的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现在你的子女年满18周岁属于已经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大学教育是高等教育,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你无义务继续承担子女上大学的教育及生活费用。但是从道义和社会责任上讲,在你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的对子女上大学所需费用提供资助也是应当的,如果担心前妻不当使用你对子女资助费用,你可以在费用的支付方式、使用的监管方式上采取点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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