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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盗窃1人接应 频盗摩托车4人齐获刑
发布日期:2013-07-02    作者:110网律师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总是有那么一些好逸恶劳的人,把目光盯向别人的财物,用非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结果必当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摩托车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廖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莫集先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廖旭国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陶凡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0月4日晚上,被告人廖强伙同“长毛”、“阿忠”窜到昭平县一小区楼房楼梯口,将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两轮男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60元。作案后,由“长毛”将摩托车卖给他人,卖得款900元,被告人廖强分得300元。
被告人廖强提出到昭平县城盗窃摩托车,得到被告人廖旭国、莫集先、陶凡三人同意。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廖旭国、廖强二人在平乐县某村的一个汽车维修中心以每天260元的租金租借了一部微型面包车,并将面包车后座全部拆除,由廖旭国驾驶面包车搭乘被告人莫集先、廖强、陶凡窜到昭平县城一饭店停车场,莫集先、廖强、陶凡三人共同将陆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盗走,廖旭国驾驶面包车在附近接应。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650元。作案后,被告人莫集先、廖强、廖旭国、陶凡将盗得的摩托车抬上面包车拉回平乐,后由陶凡卖给他人,得款3000元,四人各分得600元,余款用于加油等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陶凡的亲属将该辆摩托车找回,由公安机关将车退还失主。
2012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廖旭国驾驶租借来的面包车搭乘被告人莫集先、廖强、陶凡窜到昭平县城街边,莫集先、廖强、陶凡三人共同将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盗走,廖旭国驾驶面包车在附近接应。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300元。作案后,由廖强驾驶盗得的摩托车到河东加油站附近,将车收藏在路边的草丛里。藏好车后,四人又返回昭平县城继续伺机作案。尔后,四人窜到昭平镇一街道,莫集先、廖强、陶凡三人共同对姚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实施盗窃,莫集先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出不远即被公安人员察觉,廖强、莫集先被当场抓获;廖旭国驾驶面包车装载陶凡回到河东加油站之前藏车的地方,将盗得的女装摩托车搬上面包车后逃跑,在走马乡裕路村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两辆被盗的摩托车返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强、廖旭国、莫集先、陶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莫集先、陶凡、廖旭国作用相对较小。在盗窃被害人姚某摩托车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本案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依法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归案后,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及公民合法权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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