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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为筹毒资盗窃摩托车被判八个月
发布日期:2013-05-23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5月17日,广西浦北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范伟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7时许,因没有钱购买毒品吸食,被告人范伟胜伙同冯廉等人(患有严重疾病)窜到浦北县寨圩镇绿宝石水泥厂内,盗窃了叶生停放在绿宝石水泥厂大门附近的一辆力帆牌两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阿军”,被告人范伟胜分得赃款300元 。案发后,被害人朱仲锦在浦北县寨圩镇平德街农业银行附近追回被盗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4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伟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伟胜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为吸毒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范伟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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