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违约在先 房主“一房二卖”是否违约
2011年10月7日,郑某通过房屋中介看中一套小户型二手房,并与该房屋的代理人潘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售价30万元,郑某依约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签约当天,双方约定次日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但第二天,郑某却并未到场。一个月后,该房产权人以24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子出售给了他人。郑某得知后,当即要求该房的产权人退还他2万元定金。郑某认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一房二卖”,明显违约。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该房屋的产权人应退还定金2万元,并按双倍标准赔偿其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原告郑某与被告覃某、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根据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在扣除应由两被告承担的土地出让金后,覃某、李某可实际获得的购房款共计288000元(约定纯拿的购房款30万元-土地出让金1200元),而根据被告覃某、李某与案外人杜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的约定,两被告在将房产出售给杜某后可实际获得的购房款仅为237600元(约定的购房款24万元-应由两被告承担的中介费2400元),由此可知,被告覃某、李某如放弃获得较高的可得利益而选择获取数额较低的购房款,势必会损害两被告的利益,且该行为明显与常理不符,故对原告提出该两被告在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违约将房产转让给他人的主张不予采信,对被告提出系在原告违约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告知被告其不再购买涉案房后,被告覃某、李某才被迫将房产转卖给案外人杜某的主张予以采信。据此,在原告告知被告其不再购买涉案房产,以及被告覃某、李某将房产转卖给他人时,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依法解除,故对原告在此之后再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咨询热线:13552751245
因系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原、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乙方(原告)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被告)中途悔约,甲方在悔约之日起五日内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同时赔付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双倍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支付利息并赔偿4万元的诉请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