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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守约方是否有权主张?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0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期物业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守约方是否有权主张?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0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甲公司与黄某物业管理纠纷案
关键词: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关系 违约金
【裁判要点】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与因素,按守约方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来调整违约金计算比例。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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