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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8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8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刘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费
【裁判要点】
1、       根据《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之前,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的,应与之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特殊性,业主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在买受房屋时就视为已经概括承受了开发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合同对其有约束力。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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