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被告等人和银行应将产权过户给第一买主 。
崔家店的黄女士以7.5万元买下关家堰兰先生的一套房屋。此后兰先生又擅自将房屋出售并过户给颜先生,颜先生又在成都某银行办理按揭。无法拿到房屋产权的黄女士,先后三次告上成华区法院,逐渐追加颜先生、银行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令他们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银行应协助我办过户
2003年2月25日,黄女士以7.5万元买下兰先生位于崔家店的一套房屋,并对购房协议作了公证。后来,兰先生以各种借口推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5年8月,黄女士就此告上成华区法院。
法院办案人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兰先生在2004年11月22日,又将该房屋以4.8万元卖给了颜先生,而颜先生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且在12月2日与成都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8万元。
为此,黄女士又在成华区法院重新起诉兰先生,并追加颜先生为第三人,要求判令这两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得到法院支持,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因为该房屋在银行办理了按揭,没有银行协助,黄女士仍无法将产权过户。今年7月,黄女士又将兰先生告上成华区法院,并将颜先生、成都某银行作为第三人,要求判令将房屋过户给她。
银行:已审查且贷款已发
法庭上,颜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合法的。成都某银行则称,对兰先生与颜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产权证等一系列贷款资料和要素,银行进行了严格审查后,才与颜先生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在市房管局办妥抵押物登记手续后,银行向颜先生发放了8万元的二手房按揭贷款。因此,银行尽到了审查义务,并根据与颜先生的合同享有该房屋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银行与兰先生的物权关系,应优于黄女士与兰先生的债权关系,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银行应帮她办过户
成华区法院认为,一审、二审均判决兰先生与颜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颜先生与成都某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应一并无效,双方均不能依据无效合同取得该房屋物权。黄女士与兰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应为合法有效。故判决兰先生、颜先生和成都某银行将崔家店这套房屋产权过户给黄女士。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房产纠纷专家
张仁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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