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 只给补偿?
近日,塘沽市民小王、小李等人乘坐由北京飞往上海的某次航班到上海游玩。已经顺利登机的小王、小李等旅客在机上等待航班的起飞。谁知一等就是40分钟,飞机依旧丝毫未动。旅客们纷纷询问工作人员究竟是怎么回事,但得到的答复是不清楚。沉不住气的旅客便走下机舱要求航空公司方面对事情进行解释,并要求航空公司给予延机经济赔偿。直至很晚,航空公司负责人才与旅客会面,声称航班延误是由于机械故障,仅答应给予旅客一定的“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赔偿”。最后航空公司给予每名旅客经济补偿100元。
事后,小王、小李等旅客认为延误班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航空公司方面给予的补偿金额过少,与他们的实际损失不符。而航空公司负责人辩称赔偿在法律上无条文可依。
律师说法:航空公司支付给旅客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赔偿,因为没有法律的赔偿依据,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所以航空公司方面应该对小王、小李等旅客给予赔偿,除非航空公司方面能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等。
而且航班延误,承运人违反了及时运送的义务,显然构成了违约,应当由其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航班延误是由于航空公司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旅客并无过错,因此,航空公司方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旅客因为航班延误导致其深夜到达上海时接待、住宿、交通等不便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