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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征地补偿项目的解读与应用
发布日期:2013-06-27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有关征地补偿项目的解读与应用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至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至25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国家征地拆迁的有关制度(主要是针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等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形)。我省各市州根据当地情况适时公布了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例如:长沙市,2008年4月1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与之相对应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开始实施。笔者在学习和参与相关案件中,发现大量被征地农户对征地补偿事情不了解,特就补偿项目做如下梳理,供参考使用:
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主要是为了弥补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损失。土地补偿费用应当属于土地所有权人所有,通常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归个人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其使用方法。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不同,它并不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组织的贡献大小,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的成员资格即应当享有均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用的权利。土地补偿费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成员资格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单一标准,即以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标准;二是复合标准,即以户口标准为基础,辅之以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活为标准;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即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和青苗费。地上附着物是指土地上人工形成的与土地不可分离的不动产物,如房屋、鱼塘等。青苗是指承包方从事农业耕作,在承包地上生长的庄稼、蔬菜、苗木等。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给土地权利人的财产造成损失,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下,被征地的承包农户不是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这并不等于无视被征收土地的承包农户的财产权。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给予补偿。由于征收法律关系建立在征收方和发包方之间,征收方往往将地上附着物补助费、青苗费、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一并支付给发包方,发包方在收到上述费用后应当将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和青苗费支付给承包方。
三、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地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通过支付安置补助费,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失地农户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补助费有很强的人身性。因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农民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农民个人。
四、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是指用于对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的费用以及用于对于老龄人口落实好社会保障政策的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接受就业和培训扶持政策,用地单位要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留地发展第三产业,或者以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有稳定盈利能力的合作开发建设项目,使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
以上是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项目问题,有关征地拆迁的各项目的详细计算方法,各市州的具体规定有差别,需要根据各市州公布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有针对性的计算和执行。笔者在新浪博客及合作网站上陆续收集了相关文件法规,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关注。
参考内容:
1、《土地管理法新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
2、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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