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使用婚纱照 摄影店侵权被判赔5千
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据对一起婚纱摄影店侵犯肖像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婚纱摄影店店主唐云赔偿原告陈晓刚、夏彩枫肖像权使用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合计5000元。
2012年3月,被告唐云未经原告陈晓刚、夏彩枫同意,使用二原告4张婚纱照,用作泗洪县青阳镇其经营的婚纱摄影店宣传广告,其中门头形象牌3张,宣传栏1张,后被二原告发现。2012年7中旬,被告唐云将该婚纱摄影店注销工商登记,店面转让给他人经营。2012年7月底,被告唐云拆下婚纱摄影店形象牌和宣传栏。2012年8初,被告唐云和现在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携带一些礼品,到二原告处道歉。二原告认为,被告唐云在经营期间未经二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二原告的婚纱照作为门面广告长达数月之久,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并在二原告的亲戚朋友中引发了一些贬低性评价,给二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协商未果,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唐云赔偿肖像权使用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唐云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唐云未经二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二原告婚纱照做婚纱摄影店形象牌和宣传栏,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二原告请求的20000元肖像权使用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结合被告唐云的侵权行为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被告唐云赔偿二原告的肖像权使用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对于二原告的“被告唐云应当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诉讼请求,泗洪法院认为,被告唐云原婚纱摄影店已注销工商登记,店面转让给他人经营,其本人已不再经营,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显然给他人合法权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且被告唐云已进行了道歉,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