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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转载传统媒体作品或网络间转载作品,未经许可属侵权!
发布日期:2012-03-09    作者:法律顾问律师
    如今,互联网是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媒介,也是众多网络经营者的生财之道,为了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和知名度,增加网站流量,很多门户网站转载传统报刊的作品,网站之间也互相转载。在实践中,有些网站和传统媒体就转载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大多数并无合作协议。没有签订合作协议的转载行为,存在着众多版权问题:网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作品;擅自修改作品标题或内容;不给作者署名,甚至署他人名字;不支付转载稿酬等侵权行为。网站的非法转载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和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对于一些准备上市或者融资的网站来说,版权纠纷无异于其顺利发展过程中的定时炸弹
    我国现有法律对于网络转载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先后修订了《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最高院的这份解释肯定了网络作品转载行为是法定许可的行为。
    200671日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却取消了上述法定许可。20061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删去了第三条,不再保留将著作权法报刊转载的规定适用到网络环境条件,否定了上述法定许可。
   因此,200671日以前符合转载摘编条件的作品,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和出处即不算侵权;200671日以后,所有网络作品间的转载,或将传统媒体的作品转载至网络都应当经过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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