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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合同诈骗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6-22    作者:110网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人某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针对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我认为本案被告人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是一个典型经济纠纷案件,应按经济纠纷的民事解决途径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某某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即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某某与几位被害人一直都有业务往来,某某所欠的钱也都是因业务往来拖欠的货款,并且某某与几位被害人合作过程中还是以诚信为本的,以前的合作都很愉快。某某给韩长才打了欠条,如果某某有诈骗的故意就不会给韩长才打欠条,某某欠隋志国的货款是在某某718日被抓后没有办法跟隋志国联系的情况下才欠下货款,某某不跟隋志国联系是客观的不能,并不是主观的故意。某某与北京普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纠纷亦是因货款倒不开才欠下的债务。由此可见,某某并没有诈骗的故意。欠款在经济往来中是最正常不过的行为。
其次,犯罪嫌疑人某某并没有丧失偿债能力,某某本身家境殷实,自己有房有车。父亲是老家的中医院院长,母亲是做做生意的,自己有门脸房。况且,在现实生活中,因没钱而“借鸡生蛋”的现象也非常普遍,虽然其欠货款长时间不还而对客户造成不利的影响,但只要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从客观行为方面看,犯罪嫌疑人某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某某虽然没有自己的柜台,一直借用老乡柜台做生意,但是这并不是合同诈骗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某某借用柜台只是为了能跟客户更好地合作,现在向某某这样借用租用柜台的人在中关村比比皆是,如果只是因为他们拖欠货款就处以刑罚,那中国村的电子城估计也快歇业了。
三、某某并没有逃匿行为,某某在拖欠货款后一直与被害人有联系,7月中旬时因回家处理交通事故。如果某某想逃匿不会回被害人都知道的自己的家,并且被害人北京普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陈卫东是在某某父亲的医院找到某某的父亲的,如果某某有诈骗故意就不会将自己的住址自己父亲的工作单位都告诉给被害人,还逃窜到自己的老家,这是不符常理和逻辑的。
四、从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完全是一起民事纠纷,根本不是刑事犯罪,将民事纠纷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是完全错误的。
犯罪嫌疑人某某所欠货款属于和客户之间双方的合意。张某某的欠款有给客户写的欠条,有的没有欠条,当公安机关问其欠款情况时,某某都一一作了承认。如果某某是为了诈骗,也就不会承认没有证据证明的欠款。况且,经客户的催要,某某也还了一部分,某某要是想诈骗的话,是不会还款的。到现在,某某也还是想多赚些钱把欠款都还上。
五、从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上看也不能证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只有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和一部分欠条。某某在供述中一直承认欠对方的货款,并一再强调想法偿还,也一直不存在不还的想法。在公安机关所列的被害人中,只有北京普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陈卫东是去主动报案,其他人是在侦查机关在讯问某某后根据某某所提供的欠款客户,侦查机关要求他们来配合调查的。欠条只能证明某某和客户之间存在着欠款,其本身不能说明某某诈骗客户的货款。同时,被害人陈述的一些情节也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
五、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均由签订履行合同而起,一个是刑事犯罪,一个是民事纠纷,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我认为,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能力;2、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有无诈骗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诈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3、签订合同后是否实际履行合同,如果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即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此种情形属于合同纠纷;4、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完全是一起民事关系,犯罪嫌疑人某某所作所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完全不具备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观、客观等犯罪构成要件。某某和客户之间的欠款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纯粹的经济纠纷,当事人之间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解决,本案应按经济纠纷处理。检察机关的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告人不应以犯罪论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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