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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险又以无劳动关系拒赔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4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42(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6-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险又以无劳动关系拒赔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4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42(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龚某某诉某某保险承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险又以无劳动关系拒赔保险合同纠纷案(2013参阅案例14号)
【裁判摘要】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 转包给不具备施工及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召集的施工人员在作业中受到意外伤害,用工主体责任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该施工人员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为其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施工人员非为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员为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论保险格式合同中有未提及“劳动关系”,概因其承保的施工风险责任不应被其设定的概念圈套或文字游戏所推卸,且此处劳动关系应指劳动施工事实而非侠义的制式劳动合同。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第25辑,法律出版社  20134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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