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本律师发布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2年2月,黄楼燕律师接受本案原告肖**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起诉至杭州市**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3月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人民币**元(包括精神抚慰金**元)。
2、被告王**赔偿原告**人民币元。
基本案情:
2011年**月**日16时40分,被告王**驾车至杭州市**路口由西向东行驶经过人行林横道线时,与原告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事故。原告当即被送往浙江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肋骨多发骨骨折、左侧创伤必湿肺、左侧少量血气胸、双侧胸腔积液,合计住院治疗**天。原告左侧肋骨多发性经医院行保守治疗后,伤情已稳定,被依法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左侧锁骨骨折,经医院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后,因左侧锁骨内固定仍在位,暂不能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后期治疗费及相关赔偿等到实际产生后再另行起诉。另外原告本次治疗的护理期限被评定为10周(1人护理),营养期限为6周。
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王**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经查,被告王**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身体造成重大损害,但赔偿问题一直未能与两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故依法向法院院起诉,望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