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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虎律师就“乐视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接受媒体采访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赵虎律师
因认为自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将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传媒公司)、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时报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判令环球时报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公司连带赔偿乐视网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接到判决结果后,上海聚力传媒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起因为:     
    乐视网公司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公司经过权利人授权获得了电视剧《潜伏》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环球时报公司及聚力传媒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影视 专区提供了上述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环球时报公司及聚力传媒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 失。故请求判令环球时报公司及聚力传媒公司立即停止《潜伏》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环球时报公司答辩称,公司与聚力传媒公司之前签署有合作协议,涉案影视专区中播出的涉案作品由聚力传媒公司提供,公司仅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链接,而且公司审查了聚力传媒公司的相关资质,目前合作没有收益,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聚力传媒公司答辩称,乐视网公司曾经授权公司享有涉案电视剧播出权,公司拥有合法授权,而且公司虽然就涉案影视专区的影视作品合作与环球时报公司签署了合作 协议,并向环球时报公司开放了后台接口并由其选用作品,但是协议约定环球时报公司只能使用聚力传媒公司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但涉案电视剧属于 非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的范畴,因此过错不在自己。聚力传媒公司还认为,乐视网公司索赔数额过高,涉案电视剧也不是热播电视剧。故不接受乐视网公司诉讼请求。
就此案件,赵虎律师接受了《《中国贸易报》的访问,就此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赵虎律师在接受访问时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子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法律规定的部分子权利许可、转让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为可以许可、转让他人的子权利。著作权的许可一般可以分为专有许可和普通许可,独占许可属于专有许可的一种。
许可的范围和形式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独占许可一般形式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即著作权人也不能以同 样的方式使用作品。赵虎进一步解释,把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应该就是该案件所指的独占性网络信息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仍存困难
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当中最主要的内容。随着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很多文化产业公司通过与电影电视的制作方签订购买协 议等方式,取得了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提起诉讼,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赵虎律师表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依然困难,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侵权单位滥用避风港原则;有些网站登记信息不完备,维权时找不到被告;维权成本较高,调查取证困难,多 数需要进行公证;侵权后果影响广泛,但是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范围很狭隘;法院判决数额过低,使得商家容易产生取得授权不如侵权的错误判断。
赵虎表示,这些不足之处可以从细化避风港原则扩大管辖法院的范围提高赔偿数额等方式进行完善。
虎告诉记者,不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了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先一步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这种修改提高了罚款数额,意味着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将更大,更有利于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赵虎强调。
来源:中国贸易报
    原题目:乐视网维护网络传播权一审获胜
    记者:张莉
    原文链接:
//www.chinatradenews.com.cn/founder/html/2013-06/06/content_38268.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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