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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虎律师就“饮用水安全”问题接受《法人》杂志采访
发布日期:2013-05-06    作者:赵虎律师
3月底以来,号称“大自然的搬运工”的农夫山泉接二连三地陷入“质量门” ,打破了“世界水日”的平静:先后被曝出有黑色不明物、棕色漂浮物,以及“水源地垃圾围城”、“农夫山泉不如自来水”等消息,虽然一再澄清,但屡屡发生的质量事件,令消费者心头蒙上了一层阴影。
一边是坚称这一系列事件“质量门”幕后是竞争对手华润怡宝“蓄意策划”, 一边是不向公众认错。农夫山泉理由在于,其所执行的是浙江省地方水标准(DB33/383)。据悉,这个标准多项指标均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修改后的《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国家水标准。因此,国标地标差异似乎给了农夫山泉可乘之机,分析人士认为,农夫山泉“质量门”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我国饮用水标准中,“一个水‘N’种标准”的乱象。
在“水安全问题堪忧”的情况下,赵虎律师接受了《法人》杂志的采访,就事件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解答。
赵虎律师认为:“根据《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饮用水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适用,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下附全文链接:
//finance.ifeng.com/news/macro/20130503/79898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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