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书信拍卖事件涉及到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年5月中旬以来,保利拍卖公司、北京中贸圣佳两家拍卖公司,先后发出公告要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对此,钱钟书先生的夫人杨绛先生通过书面声明、律师函等方式表示反对。近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禁令裁定,叫停了对这些书信的拍卖。法院责令相关保险公司在拍卖、预展以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侵害相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现在保利公司已经撤拍,但是中贸公司依然在拍卖。那么,为什么这次拍卖会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什么又叫诉前禁令呢?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三个条件: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2、独创性;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第1个条件和第3个条件都很好理解,关键是第2个条件各国把握不同。独创性,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独”,即自己独立做出;一个是“创”,即有独到的见解、与其他作品有不同之处。独创性的标准各国不同:在德法等大陆法系独创性的标准比较高,英美等英美法系独创性的标准比较低。中国关于独创性的标准一般认为跟英美法系国家一样比较低,即满足基本的独创性即可以。比如小孩子写的作文,可能写的并不好,但是只要他独立完成了,并且有一定的内容,会被认为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书信一般情况下会认为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钱钟书、杨绛这种大家写的书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更无疑义。
既然书信属于作品,即书信的作者钱钟书、杨绛则有法律规定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以分为若干个子权利,比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而本案可能涉及到的著作权应该有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钱钟书、杨绛的书信一直在私人之间流通、保管,尚没有公之于众。如果此次拍卖活动过程中把这些书信的内容或者一部分内容公布给了不特定的第三人,属于侵犯著作权人发表权的行为。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如果此次拍卖活动中,无论出于拍卖需要还是其他目的,对这些书信进行了复制,即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如果这些书信均为纯文字作品,即不涉及此项权利。如果这些书信中有书画作品,而拍卖公司等又把这些书信进行公开陈列的话,则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无论是为了拍卖活动的需要还是其他目的,如果拍卖公司等将这些书信内容或者内容的一部分发布到了网络上,则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需要说明的是,钱钟书先生已经去世,根据法律的规定,钱钟书先生的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作品著作权的人格权部分则由继承人进行维护。杨绛先生作为钱钟书先生爱人,是钱钟书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有维护这些书信著作权的权利。所以,杨绛先生提出维权要求有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该法律规定即为法院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依据。此案涉及的作品权利,尤其是发表权,一旦被侵犯,可能将难以弥补。因为每一个作品仅能发表一次,一旦发表权被侵犯,则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将永远消失。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发表权并非财产权利,而是精神权利。财产权利被侵犯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得到弥补,精神权利被侵犯则通过损害赔偿也是得不到弥补的。所以,法院有权依据此条规定采取临时措施。
也有人提出,书信既然在他人手里,该他人即有物权,可以处分该书信。这种说法是没有问题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书信也是物,杨绛、钱钟书把书信赠与他人或者寄给他人之后,书信就是他人的财产了,书信的所有人对这些书信有物权,可以进行处分(包括拍卖)。但是《物权法》也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著作权属于本规定所指的“他人合法权益”之一,书信的物权所有人在行驶物权的时候不能侵犯著作权人拥有的著作权。
无论中外,名人书信一直是拍卖公司的业务重点之一。相比国外的拍卖业,我国的拍卖业尚未成熟。而遵守法律规定,是对拍卖公司最基本的要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