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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贸圣佳拍卖钱钟书信札纠纷看名人信札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3-05-30    作者:孙中伟律师

中贸圣佳拍卖钱钟书信札纠纷看名人信札的法律问题

[艺术法律师孙中伟声明] 1、本文仅代表本人就本案从艺术法角度研究的个人学术观点,并不意味着绝对正确,欢迎专家们提出质疑的不同观点;2、本文只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只论证其是否合法性。

近日,中贸圣佳拍卖公司拟就钱钟书先生的信札进行拍卖,其夫人杨绛反对一事,引起媒体不小的关注。由于名人信札具有巨大的收藏和研究价值,但在收藏、转让、拍卖的过程中有可能涉及所有权、著作权、隐私权等法律问题,下面就从此次事件出发对于名人信札收藏过程中有可能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收藏名人信札需要明确该信札的法律属性,信札具有多重法律性质,同时受不同部门法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保护。
 一、所有权问题
信札作为民法上的物,受《物权法》的保护,其属于动产的范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在该事件中,对于钱钟书写给李国强的书信,这部分书信作为动产的物权,从交付邮寄之日转让给了李国强,李国强即是该信札的合法所有权人。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拍卖是处分所有权的方式之一,所以,作为拍卖的委托人对作为拍卖标的物的信札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可以对该信札所涉及的财产性权利进行拍卖等处分行为。如果该拍卖标的出现所有权上的瑕疵,也应该由其委托拍卖的拍品所有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著作权问题
信札作为知识产权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该信札属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故该拍卖活动中对信札内容的公开涉及到作者发表权的问题。对于信札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信札作为作品同时还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里面又分为二个部分:
(一)从信札形式上,这些信札(毛笔书写或钢笔书写)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很多情况下,名人手书信件所承载的美学艺术价值已经远远超越了其文字内容价值,所以当这些信札任何为美术作品时,“《著作权法》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因此,作为美术作品的信札时,李国强只拥有这些信札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而无权行使其他著作权利。
(二)从信札内容上这些信札的内容又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这些信札的内容作为文字作品时,这些信札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所有,其死亡后除著作权人身权外著作财产权由其继承人继承。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紧密相连,非作品作者不能享有,除发表权外,一般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财产权则可以继承。由于发表权与财产权密切相关,因此法律对发表权的规定与财产权有某些相似之处。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死亡后的50年;作者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则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信札的转让并不意味着信札发表权的转让,李国强拥有这些作品的手稿并不意味着他就当然享有这些信札作为文字作品时的著作权上的发表权。当将这些信件的文字内容予以公开发表、翻译、改编或出版发行等时,主要行使的作为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这时,这些权利属于作者钱钟书的继承人所有,信札持有人不享有相应权利。
所以,收藏家在收藏名人信件的时候需要考虑该信件是否已公开发表?如果是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则未经著作权人或已故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同意,不能向社会公众公布该信件

其次,名人信札的拍卖在国内和国际上都是常有的事,并不违法、法律并不禁止国际拍卖市场上,名人书信早就是重要角色。爱因斯坦给美国前总统罗斯福关于原子弹的信件,1987年在纽约苏富比拍出了22万美元;哥伦布描写发现美洲大陆的信,1991年在伦敦佳士德拍出了44万美元;丘吉尔的7封情书,1994年在伦敦佳士德拍了7.68万英镑;尼克松总统的辞职信,1995年在伦敦苏富比拍了8.28万美元;《教父》作者马里奥·普佐给马龙·白兰度的一封亲笔信——只是一张便条, 2005年在佳士得以13.2万美元成交。
国内拍卖市场上,有著名的陈独秀致胡适、李大钊等的信札拍卖;2012年春夏季,在中国嘉德拍卖会上,朱自清的楷书七言诗札以161万元高价成交,赵之谦的信札拍得120.75万元,赵孟頫信札十通以299万元拍出。
最后,名人书信的处分行为有可能会涉及到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问题,法律以及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对于保护死者名誉权及隐私权的问题给与了积极支持。20013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以往仅就死者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等方面。由此可见,对死者的名誉权乃至姓名、肖像、荣誉、隐私等人格、身份权的保护,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由死者近亲属行使诉讼权
名人信札具有巨大的收藏价值和研究价值,在社会文化发展中发挥巨大的史料作用。但是,在其流通转让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以上法律问题需要各位藏家注意,尊重原作者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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