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一方要退婚,礼金是否返还?
【案情】
原告冷跃军与被告黄敏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后订婚,至今未到政府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已按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给付了被告礼金30000元(被告当即返还原告10000元),金银首饰(折合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亲属到原告家走访(俗称看门户),原告均送了红包,并办了酒席。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患有“幼稚子宫”症无生育能力,故原告要求解除婚约,由被告返还礼金30000元,金银首饰17000元,看门户5800元,吃饭6000元,给被告红包礼500元。在庭审中被告辩称此前属原告三番五次催促办理民间手续。而且要求退婚的是男方,过错方在男方,在当地风俗习惯中如果要求解除婚约的是男方,则彩礼一分不退。并且彩礼属于原告方的赠与,不应退还。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未到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属于同居关系。原告所付被告的礼金30000元,被告已返还了10000元,尚差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被告应将彩礼20000元返还给原告。原告提出金银首饰17000元,看门户的赠礼、被告的红包及办酒席的费用,均属于赠与行为,其要求返还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黄敏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20000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在本地风俗习惯中男女准备结婚时一般均由男方支付一定的彩礼(包括茶盘礼、三金、看门户、办酒席及给女方的红包等)给女方。一般情况下,这类婚约的解除如系男方不愿意,则彩礼一分不退,如女方不愿意则彩礼全部退还。本案的被告方就是以该习俗为抗辩理由拒不退还彩礼。该习俗确实解决了大量的民间婚约财产纠纷,如果男女双方自愿遵从这一习俗且自愿履行,因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法律是不会加以干涉的,一旦形成了纠纷,则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实际上,这一习俗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4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见,无论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还是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男女任何一方均不得借婚姻索取对方的财物。笔者认为,习俗与法律应是,习俗服从法律,法律尊重习俗。本案被告返还原告相应的彩礼但又不是全额返还正是体现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