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与陈小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农历二月初六两人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刘某按照约定给付陈小某40000万礼金,当时给钱时有陈小某母亲陈某及两个媒人在场。十天之后,陈小某在自己家服毒自杀了,事后刘某向陈某索要礼金,陈某以自己并未经手拿钱且陈小某也未将礼金转交给自己为由,拒绝返还礼金。于是刘某以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陈某归还礼金40000元。
【分歧】
未婚妻自杀,陈某是否应该返还该礼金?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给礼金时给的是在死者陈小某的手上,陈某并未经手。且刘某没有证据证明陈小某把钱转交给了陈某,故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应该返还礼金40000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礼金是婚前男方家庭为实现结婚目的而给付女方家庭一定的财物,其作用除督促女方家庭履行婚约外,按风俗还有供女方家长购买陪嫁嫁妆,一般均由女方家长保管及使用。女方家庭任一成员按风俗接受男方家庭礼金后,均视为女方家庭接受了男方礼金,法律后果均由女方家庭负担。
本案中,陈小某做为婚姻当事人,在陈某在场的情况下,经手收取刘某家庭支付的礼金,理应认定是陈某家庭收取了刘某家庭给付的礼金。虽然刘某没有证据证明陈小某把钱转交给了陈某,但礼金按照风俗习惯是男方家庭给予女方家庭为了以后嫁女儿置办陪嫁物品的礼钱,陈小某收受了礼金视为陈某家庭收取了礼金钱。现在陈小某已死亡,陈某作为陈小某的母亲有义务返还礼金钱。原告刘某与陈小某未结婚,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负有返还义务,但考虑到被告陈某女儿已经死亡,给被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在返还彩礼时给予适当照顾。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胡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