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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挪前妻陪嫁存款 男子离婚后被起诉归还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110网律师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小宇擅自挪用妻子于小贤陪嫁款10万元钱,被发觉后,写下借条一张。离婚后,于小贤向王小宇讨要无果告上法庭。6月3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王小宇偿还原告于小贤借款10万元。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被告起诉离婚,双方于2011年8月16日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于2009年年底擅自将原告母亲给原告的卡上的陪嫁存款10万元取走。至2010年初原告发觉后与被告争吵,被告于2010年1月15日出具给原告借条一张。该借条注明借到原告陪嫁款10万元,借期3年。后双方性格不合,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因该借款尚未到期,法院未一并处理。2013年2月后,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并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归还,原告无奈诉至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事实存在,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欠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此被告及时偿还。被告辩称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其无证据证实,与其在离婚时陈述相悖,故其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借款利息的请求,因其未约定利息且没有提供催收证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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