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烟花致残,消费者维权路
2011年10月1日晚7时许,唐某某在本村村民办结婚典礼时帮忙,燃放一件无外包装、无名称、无燃放说明的烟花,因引线燃烧过快,右眼被炸伤。
由于受伤过重,唐某某的右眼被摘除。他所燃放的烟花是婚礼主家委托他人从浏阳一花炮厂购买烟花时附带赠送的。
诉讼过程中,花炮厂不予认可花炮是其生产,诉讼一时陷入僵局。承办法官根据燃放剩下的烟花筒边缘纸上的标识、事发后当地派出所拍摄爆炸烟花的照片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认定烟花系该花炮厂所有。
花炮厂作为生产烟花的企业,明知其生产的烟花具有危险性,进入流通领域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上标示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但被告却忽视必要的安全意识,将无包装、无燃放说明,可能产生危险的缺陷产品烟花送给他人,让其进入流通领域,主观上有过错,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伪劣烟花,致消费者燃放时右眼被炸伤,还意图逃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浏阳一烟花厂赔偿消费者唐某某各项损失17.2万元,并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