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霸王条款” 消费者如何维权
收取包厢费愿打愿挨?
鉴于往年年夜饭预订火热的情况,某酒店贴出告示:包间用餐每个小包间收费200元,大包间300元。高某预订了5个大包厢,没注意该告示。用餐后结算时,酒店将包厢费计算在餐费之中,高某强调没有注意到还有包厢费,酒店则认为,既然有告知在先,就得按数交款。因当时有客人在场,高某没有计较。事后,高某找到酒店讨说法,但被拒绝。酒店收取包厢费的做法对吗?
■ 维权提示
无论消费者是否看到该告示、是否同意,该酒店收取包厢费都是违法行为,属于“霸王条款”性质。《消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法第24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显然,该酒店收取包厢费是一种单方擅自强迫交易的违法行为。
接受最低消费不能反悔?
刘先生去年在预订年夜饭时,服务人员告诉他,酒店有规定,每桌最低消费为2000元,刘先生默许。可最后结账时消费额为1673元,刘先生要求如数结账,可服务员认为,既然当初同意最低消费,就不能反悔,要求刘先生必须交款2000元,不足部分可点菜打包。酒店的说法有依据吗?
■ 维权提示
酒店的说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刘先生有权拒绝。
《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酒店擅自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侵权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属于强制消费的行为。既然酒店设定最低消费限制的做法都是一种剥夺消费者公平选择权的违法行为,那么无论刘先生同意否,都因为该设定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对此,刘先生可选择向消协或物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选择向法院起诉。
自带酒水可否收取开瓶费?
2013年元旦假日,张女士在某酒店预定了4桌中餐,答谢其丈夫住院期间来看望的亲朋好友。为节约开支,张女士自行在超市买了一些酒水带到酒店,大堂服务员告知张女士,该酒店用餐谢绝自带酒水。如果强行自带,酒店将收取所带酒水价款50%的开瓶费。因为是普通服务员的告知,张女士没与她理论。待餐后结算时,酒店要收取360元开瓶费。酒店的做法对吗,张女士可否予以拒绝?
■ 维权提示
酒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侵权行为。《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酒店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对于这种霸王条款,消费者拒绝有法律依据。
“消毒餐具”必须“被收费”?
前不久,张先生与朋友在一家烧烤店用餐,服务员主动将塑料袋包的成套餐具摆上桌。看到如此干净卫生的餐具,大家都很高兴。可结账时才知所用的餐具是要收费的。尽管张先生认为餐馆免费提供干净的餐具是起码要求,顾客总不能用手抓饭吃,可餐馆却认为,这些干净餐具都是由专门的服务店有偿提供的,总不能让餐馆白花钱吧,餐馆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 维权提示
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馆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基本的服务内容,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的前提。如果经营者只给消费者提供“高标准”的付费消毒餐具强制消费者使用或未明示有偿的情况下要求收取费用,显然在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对此,张先生可在索取就餐票据后,依法维权。
预订包厢后酒店有权变更?
去年春节,翟小姐提前一个月与本地一家知名酒店签订了年夜饭2个包房用餐协议,确定了具体的酒水、菜饭、香烟、饮料及单价,并按双方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谁知邻近年夜时,酒店因某个体商人出高价而将翟小姐预订包房又订给了他人,并告知翟小姐找别处安排。无奈之下,翟小姐不得不几经周折找到另一家酒店,但同样标准的宴席费用却让翟小姐多花费900多元。预定包厢后,酒店有权变更吗?
■ 维权提示
翟小姐有权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多花费的900元,如果因地址变换增加交通费等损失,可一并要求酒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同时,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酒店方除了双倍返还定金,还应承担因违约给翟小姐造成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