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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复议
发布日期:2013-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行政法笔记:行政复议。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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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竞合:

a. 选择型:大多数既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b. 选择终局型:选择了复议就不能再诉讼。如《出入境》。

c. 必经型:必须先复议再起诉(放弃复议权利同时也将放弃诉讼权利)。

(一) 税收。

(二) 游行示威。

(三) 治安管理。

(四) 自然资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d. 复议终局型: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注意与上面规定的区别)

2.行政复议的原则:(比较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a. 有错必纠原则:全面审查。

b. 一级复议原则:相对于诉讼的“二审终审”。

c. 书面复议原则:相对于诉讼的“开庭审理”。

d. 不收费复议原则。

e. 抽象审查原则:行政复议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但不排除抽象行为的审查。可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P67T29)

(一)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3.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比较国家赔偿的排除范围)

a. 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处分: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或仲裁。

b.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行为的。(行政调解不可复议,行政裁决可复议)

c. 无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管辖:

A. 一般管辖:

a.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 一般: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垂直领导行政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三) 国务院部门:原部门,不服的可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

b.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 一般: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 省级人民政府:原部门,不服的可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但向国务院申请的以国务院裁决为最终裁决。

c.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该派出机构。

B.特殊管辖:

a.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b. 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为:

(一) 以设立机关的名义:按一般管辖。

(二) 以自己名义: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

c. 授权组织: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d. 共同行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e.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职能的机关或撤销机关。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于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C.机关管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5.行政复议参加人:

A.行政复议申请人:

a.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人:

(一) 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

(二) 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

(三) 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b.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和代理:

(一) 死亡 — 近亲属。

(二) 法人、组织终止 — 承受权利的法人、组织。

(三) 无、限 — 其法定代理人。

B.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 一般: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

b. 共同:共同被申请人。

c. 授权:被授权组织。

d. 委托:委托单位。

e. 撤消:继续行使职能的机关或撤销机关。

f. 派出组织:

(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该派出机关。

(二) 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政府工作部门。

(三) 自己名义作出的:该派出机构。

C.行政复议第三人:

a. 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受害人作为第三人;或受害人申请复议,受处罚人作为第三人。

b. 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另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商家被罚,厂家为第三人。

c. 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复议申请人,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

d. 行政机关因越权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e.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基于同意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一方复议的,另一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D.行政复议代理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的申请时效:

a. 一般时效:60日,包括治安管理和海关。

b. 特殊时效:专利法3个月。

c. 单行法的诉讼时效长于60日的,适用该规定,短于60日的,适用60日规定。

d.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7.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处理:

a. 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b. 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8.复议期间可停止行政行为的情况:

a.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d. 法律(注意不包括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9.行政复议的证据原则和当事人权利:与行政诉讼差不多。

10.复议的撤回: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11.行政复议决定:

A. 维持决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B. 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C.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a.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b. 适用依据有错误。

c. 违反法定程序。

d.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e.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D. 确认决定。

E. 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行政赔偿可以调解。

12.复议审理期限:

a.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b.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3.其他规定:

a.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b.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复议受理审查期)”、“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14.涉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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