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堂笔记》精选之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1)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1.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谁可以充当申请人?可以充当申请人的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你提出复议申请时,你要提交证据证明你这个“认为”是有根据的。即虽然申请人主观上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但不是无中生有。第一个证据是,你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第二个证据是,你和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至于它是否真的侵害你的合法权益,只有复议完才知道。申请人中的第一类人,是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人,即行政相对人;第二类人是行政行为间接指向的人,有人称其为行政相关人。比如行政处罚的问题,张三打李四,公安机关拘留张三,决定是针对张三做出来的,张三具有申请人资格,同时李四也有资格告公安机关拘留张三的行为。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申请人作了以下两点补充规定:(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合伙企业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2)对于股份制企业,并非只有法定代表人有权以企业名义申请复议。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转移与承受:第一,公民死亡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近亲属承受。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破产、注销、吊销等,转移只在分立和合并这两种情况下才发生,破产、吊销等都不发生资格转移的问题。
4.行政复议代理制度。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的人数不得超过2名,委托形式原则上必须是授权委托书;但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向行政复议机构报告。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被申请人必须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3)被申请人必须是其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