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六)--车辆减值鉴定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李雄律师
      交通事故车损减值,通常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维修和鉴定后,其安全性和舒适度存在一定的减损,在交易中可能存在的贬值损失。
      车损减值属于财产损失的一种,从目前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来看,交通事故车损减值不属于理赔范围。当事人提起车损减值索赔,应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部门做车损减值鉴定。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 应当想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主交通事故车损减值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受损车辆应该是新车,而且,原则上应该从实际购买或使用之日起到发生事故之日止不满一年;如果超过一年的,往往不被认为是新车。

   (2)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如果受损的不是车辆的重要部位,二十诸如挡风玻璃、倒车镜、车门等可以更换的一般零部件,在更换后,对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造成任何障碍的,不能主张车损减值‘
   (3)受损车辆的重要部分言中受损。即使是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但是经过修复或者更换之后,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也不影响其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的,一般不认为有车损减值。
   (4)车损减值鉴定应由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被当地法院所认可。
     如果受损车辆符合以上四个条件,车辆受损一方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车损减值鉴定。


(未经同意转载,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